鵝湖2020
169、解讀大陸「新民法」/台灣人重點了解(之1)(呂榮海律師)
大陸於2020年五月公布新的、完整的「民法典」,訂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共1260條,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台商、台灣人涉大陸事務時,有什麼重點可以了解?
一、時效
1、訴訟時效三年。
從「知道」或「應知」時起算。超過二十年也時效消滅。
追債不要過時。
二、用益物權
2、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満自動續期」,但依規定續交費用或減免(359條)
3、工廠、店鋪、辦公室等「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満的續期依法律規定。(359條第二項)。還不確定,大家「等著瞧」。
4、豐富的「用益物權」。因為土地所有權國有、集體所有,所以,大陸民法創設了較豐富的「用益物權」,除了上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外,重要的還有下面所述:
5、土地承包經營權
耕地可以承包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注意登記,取得證書。取得承包權可以用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流転期限超過五年的最好辦登記。
6、宅基地使用權
此項好像限於大陸的「村民」。
7、居住權
依合同、遺囑成立居住權,成為「物權」,辦理登記。不得転誏、繼承。
8、地役權
依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最好辦登記,才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債權
相對於上面所述的「物權」,租賃則屬於「債權」(依合同)
9、租賃
最長20年。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10、融資性租賃合同
一種新的「準」金融交易,大陸的法律的新規定。在危險負擔、資金回收、结算等方面有別於伝統的租賃合同,適用於和租賃公司之交易(但和一般的租車不同)。


11、保理合同
即「應收帳款債權」的買賣,方式企業的資金周轉,是中國民法的創新規定,將當代的新交易規定進入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