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當選總統後,極力進行修正《勞動基準法》的部份條款,而引起熱議的是一例一休以及勞工回歸12天的國定假日等問題。我好幾次在大學和企業內訓、大陸人資認證班講課時,就將兩岸工時、加班、國定休假日、休息日規定等制度特別製作了幾張PPT,進行兩岸比較,引起許多學員的熱烈討論。其中談到兩岸加班規定,由於兩岸在計薪工作日數、加班模式(費率、加班時數、休息日加班)等等規範的立法宗旨與過程存在著相當的差異,而出現不同的成本負擔程度。研究起來非常有趣。
兩岸的勞動成本結構不一樣,關鍵在於法定的勞動條件,費率,計薪工作日數的計算方式不一樣,以及法律規定的細節程度有差異,台灣稍為複雜,是考慮到不同的職場環境細節,也較考慮到勞資需求的抗衡,這是台灣勞資鬥爭三十多年的結果,也代表法律思維的進步,但也阻礙了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未來還有很多戲尚未演出。大陸簡單明瞭,因為立法過程單純,不像台灣政治拉扯進來,大陸的勞資鬥爭嚴格講起來還不到十年,相信未來越複雜化、細節化、對立化。
依加班費率所算出來的當天工資,從數字來看,可看出來大陸高於台灣,只有星期六休息日加班費用差距不大。
企業的勞動成本與員工價值的創造,如何兼顧,值得我們深思。勞動成本,除了法定成本,還有約定的成本(激勵性質、福利性質、競爭優勢需要等等),企業要留住員工,光靠法定成本是不夠的,更遑論許多企業根本不甩法定成本。法定成本只是維持因素,正如上個世紀一位美國學者赫茲伯格所講的,維持因素只能讓員工的不滿意不會再降低,但不能讓員工感到滿意。所以要提高效率,留住員工,創造員工價值,必須用激勵因素,讓員工感到工作有尊嚴,被認可,鼓勵休息休假。而激勵因素,無疑的要增加約定成本。而一些經營者認為法定成本已經壓縮他們(含股東)的利潤空間時,還會激發出激勵思維嗎?
誠如由台灣勞動法學會所編的《勞資聖經—經典勞動六法》編輯室序:「勞工除了有權利意識,更有創造價值的責任,而資方以擔當來創造更好的職場環境。良性循環即生,且勞資間互有大利。」(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