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去大醫院了,
九月十六日早上趕去台北某大醫院執行病人和護士的和解,完成和解任務,又是鵝湖會精神。
客戶的兒子因病入加護病房,裝罩口,產生精神上的病症譫妄症 delirium,無意識地打了護士一拳(在解除綁住的空檔),被告刑事,護士認為他故意打的。我為病人提出民事調解,將護士及大醫院都列為相對人,也主張醫院應依民法第227 條附隨照顧病人義務協助撤告刑事,民事方面病人願支付少許慰問金18800 元予護士。
前天九月十四日下午,雙方及雙方律師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庭達到和解共識:1、向護士道歉、2、支付3 萬元,二天後執行上述二項,今天(9/16)上午執行尚稱順利,成功和解了。
當時在雙方「無溝通平台」之情形下,我思考對策,乃建議聲請調解,看來是對的。其中包含很深的民法原理笫227 條,主張醫院對病人的保護照顧責任及對護士的培訓、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聲請書草案我還寫醫院應民法227 條、227 條之一對病人賠償精神慰撫金30 萬元,客戶比較厚道予以刪除,我也認同,所以,調解沒寫,留在和解不成訴訟時主張。
金額很小的案例,但值得思考醫病關係。我也不打算賺什麼律師費,醫院的公關還給我募捐「社工基金」(用於弱勢急難救助、獨老送餐)的資料,我想我也隨意捐一點表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