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8歲公民權」複決案之相關現行《憲法》130條規定
我不同意「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也就不同意本複決案。
除非修正現行《憲法》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修正成: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那被選舉權就衝了太快了!
(我同意18歲可以有投票權,
但直接由至少23歲才能有被選舉權,降到18歲,就可以參政了?! 這部分就像是強人所難了)
很多事情不是像0跟1這樣絕對,一刀切下去就成了!
我還是認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需要的經驗和成長時間是不一樣的,就如你不論是滿18歲、20歲或23歲,不能立刻去選縣市長和總統一樣,成為縣市長和總統的候選人。
2022.11.26 九合一選舉之複決案
「18歲公民權」的內容到底涵蓋了哪些?
這次的複決案條文內容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現行《憲法》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公職人員選罷法》24條裡,也依循憲法有進一步的相關規定:
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縣市議員、里長等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公職人員候選人:須年滿23歲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也就是說,假如《憲法》130條之規定,在修憲複決通過後「停止適用」,中選會的法律意見指出:公民複決通過後,選舉、罷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將由 20 歲下修為18歲;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亦應配套進行檢討,以符修憲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