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才是最高,但最高法院還是有智慧和一定的勇氣!它接受「111年憲判8判決」的威權,刻意不引用憲法法庭的錯誤及不當見解,甚至提出不同的見解,似乎是看到拙文的呼籲(陳榮傳,「當憲法遇到國際私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327期 (2022年8月) ,第6頁至第40頁)。但最高法院為了給憲法法庭形式上的面子,自行嚴格反省,也廢棄了原裁定,把本案判決的標準套用在暫時處分的裁定,欠缺先儘速排除對兒童非法扣留狀態,再等待本案判決的勇氣。我還是寄望下次的果敢裁定!(轉載自FB,經陳榮傳教授同意転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再 抗告 人 A01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A0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經憲法法庭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