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序言
最近五年,「論文」的問題竟然頻頻成為台灣社會矚目的焦點,回想我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時「真的,很認真的」寫了厚厚的碩士論文、博士論文,分別獲得了台灣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該二論文的寫作,對我後來的律師工作助益不少。其中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研究》,廣受租賃公司重視,他們在我出版的此書中「贊助廣告」,間接助我印刷並購買,之後還不時邀請我去演講,並陸續委託我這律師關於融資租賃的案件,讓我感覺真符了「書中自有黃金屋」的諺語,也讓我感覺當時社會的溫暖,給出身貧窮但「努力」的我有生存的機會。感謝租賃業前輩簡茂男、黃水淋、劉偉剛、陳田鈺、黃泰興等人(抱歉,年紀大了,有些名字記不起來)的支持及切磋、鼓勵或委任。
也感謝前大法官黃茂榮博士對我碩士論文的指導,他也是「法學方法論」的先進之一,也讓我在「植根」砥礪多年,合編了「支票法案例體系」、「公司法案例體系」及「融資與確保債權案例體系」,練了基本功。
雖然我的碩士論文也許有些「前衞」,結論主張在「動產擔保交易法」中多加一節「融資租賃」,至今仍未實現,融資租賃仍停留在近於「無名契約」的狀態,大陸則先後在「合同法」、「民法」中規定「融資性租賃合同」,就此台灣法制已然落後,希望能迎頭趕上。我雖「前衞」,但我在論文的論述過程中關於「契約類型區別」、「租賃之融資性格」、「租賃之擔保性格」、「租賃公司標的物之取回」、「變賣與結算」、「擔保利益」等等基本問題的論述,仍然有益於當前解決實務問題(與傳統租賃之區別、瑕疵擔保、期限利益之喪失、清算⋯⋯等)。於是,趁現在比較不忙碌之際,乃思再印刷,以供當前更為蓬勃發展的租賃業(包括前往大陸、東南亞設立租賃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關係人參考,並期為尚待迎頭趕上的立法作為參考,是為序。
新印刷出版時補充了第六章〈補論〉,更具體補充論述相關的實務問題。
時公元2023 年3月1日 呂榮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