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客觀性的敵人
一、 「法律的客觀性」存有許多「客觀性的敵人」
1972年年底,我唸建中三年級高三上學期快結束,決定於高三下轉社會組並唸法律,建中很自由,沒有任何障礙,我從自然組的23班轉入高三1班就讀,之後順利以第一志願考入台大法律系,因為目標確定、沒有玄念,從大一到大四,成績還不錯,拿了6學期的書卷獎。之所以選擇法律學,是感覺「法律的科學性與客觀性」,還有延伸的就業的「客觀性」,只要通過「客觀」的司法考試、律師考試,就可以保障當時算是「不錯的」工作。雖然,當時二項考試的錄取名額每年僅是個位數至二十多名(現在的律試考試則已至每年錄取千名),我還是分別於1980年、1981年考上法官及律師(雙榜),並繼續研讀台大法研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受名師王澤鑑教授、黃茂榮教授指導論文,而分別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此外,也因熱情法律的科學性、客觀性,於大三時翻譯碧海純一的論文成中文「法解釋學上客觀性之問題」一文(日文原載「岩波現代法講座」第15冊「現代法學之方法」,中譯文連戴於1977年5月台大法律學會法訊第53、54期),碧海純一是日本東京大學法理學(法哲學)的名教授,是我國前大法官楊日然的指導老師,我深受楊日然老師的影響也熱情於碧海純一的學問,並買了碧海先生的法哲學概論。在那期間,我環繞著「法的科學性、客觀性」及「社會科學的客觀性」的問題,寫了一系列的文章,於25歲時出版「法律的客觀性」一書(初版名為「法律的科學性客觀性」)(由陳連順介紹由龍田出版社出版,之後再版簡化為「法律的客觀性」,由蔚理出版公司於1980年再版)。這些治動可以說是一位法律學「年輕人」對「法律之客觀性、科學性」的憧憬與熱忱。而且,法律作為一種現代法治社會的規範,相對於道德、情理、自然法,法律本應該有絕對較高的客觀性與科學性。
然而,積50年之經驗(2023年9月台北律師公會頒給我「執業律師40年」紀念),深深體會:法律的客觀性只是「相對客觀」,客觀中仍包含甚多的「主觀」,甚至存有許多客觀的「敵人」,乃仿效Karl Popper的名著「開放的社會及其敵人」(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的語法,補充論述「法律的客觀性之敵人」,先來就公平交易法說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