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房地產投資訟案
黃董熟悉房地產市場的走向,投入「法拍業務」,取得鄭董(及其妻廖女士)以「資金」合作,由黃董選擇標的物進行法拍,由鄭董提供資金以廖女士的名義標買,之後如果賣掉,盈虧各半。於民國93年8 月間以916 萬元標得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A 屋,之後於94 年3月31 月委託信義房屋以1150 萬售出,獲利128 萬1427 元,雙方依約各分二分之一即64 萬0713 元結案(有結算資料為證)。
接著,於民國94 年6 月22 日又以2535 萬元標得位於新北市新店北新路某店面房屋,仍登記於廖女士名義。此後,廖女士及鄭先生「愛屋」而不想出售,出租店面每月收取租金11 萬元至13 萬2300 元。拖至民國104 年,有陳女士願意以4600 萬元購買該店面,廖女士仍不同意。黃董年齡漸大,乃委託呂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廖女士給付店面「價差」及租金收入,扣除利息成本(百分之三)、稅費後計1198 萬元6250 元。
二、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重上字第744 號判決要旨 駁回黃董的請求,理由:
1、兩造間既已約定標得不動產出售後結算,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合作契約係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自非無據,被上訴人抗辯僅單純委任關係,尚無可取。
2、被上訴人既已選擇不出售,兩造之間的無名契約目的雖已完成,仍須類推適用合夥相關規定經兩造結算後,始得分配利益,、、兩造仍未踐行清算程序,請求不准。
三、黃董上訴
因為廖女士拒絕清算,黃董只好起訴、並檢附相關收益、成本的資料,請求法院幫忙清算。(法院不應逃避)。高院駁回。董董只好上訴最高法院。
四、最高法院發回更審(107 年度台上字第2139 號判決)
1、兩造應以4600 萬結算。
2、法院應依其請求命兩造就清算帳目及清算方法攻防舉証,而為清算結果之判斷,乃原審未見於此,就上訴人上開主張恁置未論,徒以兩造尚未踐行清算程序,就上訴人先位之訴逕為其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 號): 應結算、給付1094 萬元
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94 萬1987 元及自105年11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上訴人主張陳女士於104 年願以4600 萬元購買,迄今仍同,惟被上訴人於105 年11 月14 日表示要永久持有,可認系爭契約之合作目的已確定不能完成而有解散之事由,則上訴人提出相關帳目主張伊因被上訴人拒絕,無法進行清算程序,才以訴訟為之,被上訴人未配合前置買方要約以4600 萭元出售該房地,兩造應以上開售價結算,以達被上訴人永遠持有該房地之目的,並以105 年11 月14 日為結算迄日等語、並依結算結果按依應受分配二分之一給付等語,揆諸前開說明,即屬有據。
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廖女上訴,被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而確定(109 年度台上字第1998 號)
哈,「1998」這個數字真好!「要久久發」。我的客戶黃董苦戰6 年,終於拿回他應得的1000 多萬元利潤!感謝,他包了一個紅包給我!他是一個很誠信的人。
七、多一份正義價值、樸素節約法律程序
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學了很多法律,但如果失少了一分實現正義價值之心,不思為庶民樸素節約使用法律程序,可能離開法律的客觀性及正義價值日遠,成為客觀性之敵。例如本文中台灣高等法院的第一份判決也根據卷証認定雙方有近於合夥的合作關係。但卻「一板一眼」的認為應該類推適用合夥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後,才可以請求金額。而雙方未清算,所以不能請求金額。然庶民正是因為自己無法「和平順利清算」,才不得已來打官司,請求「青天大老爺」以公權力幫忙清算⋯⋯所幸,最高法院及之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以判決幫庶民清算了。所以,本文認為: 多一分正義價值及樸素節約法律程序,能減免成為客觀性及正義之敵!畢業,台灣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也已肯認雙方的合作關係及各分二分之一利益,這是「正義價值」的肯認,就多堅持一分,同時樸素節約庶民的法律程序,一併承擔起由法院幫助兩造清算的程序!第二次判決的法官(周玫芳、王育珍、林翠華)做的到、做的對,相信第一次判決的法官也做得到,而且,如果這樣一次就判決到位,也可以節省之後法官之間彼此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