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10、11 間我過得開心:
11 月23 從台北搭高鐵南下台中,在高鐵站餐廳和許董、鄭律師討論某民事案更二審時如何應對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此案打了數年了,有台中較年輕律師接手,我也自動表示我「退出」了,感覺被告對方也是受害於「第三方」之公司,有點可憐,惜其當時「慢了約一年」才與我方在法庭部分和解返還了我方的機器,而留下慢了一年所生的「損害賠償」繼續緾訟,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此訟綿綿無絕期。我想: 我當時主張「儘速返還機器」不僅對我方有利、也是對對方有利,是正確的。建議「對方」不要「賭太大」而遲遲返還機器對我方及「對方」都是風險,也不宜相信「部分不夠聰明的法官」能夠迅速公平判決。惜乎對方的「智慧」晚了約一年,而留下部分纒訟的長長尾巴,對雙方及司法資源都是浪費。我在一開始就分析及闡述對「雙方的利害關係」而不只是「我方」的利益而已,我想我是及格的良善之人。約隔了一年,對方終於「想通」了,在訴訟中返還我方機器,而留下「扣留」那一年的損害賠償繼續打,我想法官也不容易判斷,所以最高法院才「更二審」,再拖個2、3 年也是可能的。
我的心意我盡了,也努力過了,我想退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