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類記憶力有限,總犯著重複的歷史錯誤,也許值得提醒那段法律人成為完全政治工具下,所帶給人類至極痛苦的悲慘故事!
*基爾學派(Kiel Schule)是指活躍於1930-1940左右,在基爾大學法學院中具有國家社會主義傾向的法學學派。當時基爾大學內新成立的突擊隊學院(部門)便是為提供納粹(意識形態)政權新的法律秩序(概念)建構(變更)的組織。
卡爾 拉倫茨(Karl Larenz,1903–1993)是戰後德國著名的民法學者和法哲學家(慕尼黑大學),其法學方法論之著作在台灣也廣為流傳。拉倫茨於1933年起在基爾大學任教,接替因猶太血統而被免職的哲學家格哈特·胡塞爾(Gerhart Husserl)。Larenz是「基爾學派」的成員之一。他在納粹時期積極參與並支持納粹政權的法律理論建構,被視為納粹民法理論的核心人物之一。
Larenz在1935年的文章中主張,個人只有作為「民族共同體」的一員,才能擁有民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他建議修改德國民法典第1條,將「法律(權利義務關係)主體」改為「僅具德意志血統的民族成員,才是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主體」,用以排除猶太人等非「民族成員」的法律地位。
Larenz所提出基於民族血統決定一個人能否具有民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主體地位的理論,獲得當時眾多法學者的支持,並隨即被帝國法院所採用。因該理論認為猶太人並不屬於德意志民族共同體(同志)的一員,並認為僅有民族共同體一員,才具有人格,因而非屬於民族共同體成員者,不屬於民法的法律主體,等同民法上(公民性)死亡(Tod),其後在法院的判決中也陸續採用此一見解,而在租賃法、僱傭關係及職業法中,剝奪猶太人的權利主體地位。至於後面的活體試驗及徹底燒毀,也就不難取得法律上基礎了。
**一個動盪的年代,也會讓高度智慧的法學者迷失在歷史的意識形態洪流中,而當時的不人道法律見解,在戰後也被德國基本法「人性尊嚴不容侵犯」的共識所取代。然而人類骨子裡是否均已根除「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思維,而能「以寬容取代仇恨」,仍然是個謎!
**而後來之人所提倡的「仇恨不是答案(Hass ist keine Antwort)」,或許仍值得在動盪時代裡,沉吟再三啊(經姜世明教授同意,轉載自姜世明FB)
呂榮海:
不知1945 年之後,Larenz 教授如何反省自己?又如何放棄過多的「價值判斷」(哲學?)回到「價值中性」的民法世界(較技術性的論理?)而成為民法大咖?
姜世明:
「War ich ein Nazi? – War ich überzeugt von den fürchterlichen Sachen, die ich ab 1934 geschrieben habe? – Ich weiß es nicht. Ich hätte ab 1934 schweigen sollen, das wäre
klüger gewesen. Aber ich wollte aktiv sein.“ 」(Karl Larenz)
“「我當時是納粹嗎?我是否相信我自1934年起寫的可怖的事物?-我不知道;我自1934年應該沈默的,這樣比較聰明。但是我寧願積極點。(Karl Larenz)」晚年時曾說!